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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0日

近日,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按照星级评定,四星级为**标准,一星级标准为**标准。  

重大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应由服务水平达到四星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

其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应由机构不少于五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十名中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共同参与;

其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应由机构不少于六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共同参与,评估软件应满足评估业务需要,且符合知识产权相关要求。

 

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规范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行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标准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按星级评定,四星级为**标准,一星级标准为**标准。

本标准分项的表述各消防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供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分项采用,作为各级消防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如实将有关情况录入“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对照本规定填写承诺书,即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接受各级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平台”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的基本情况对其进行初始赋分及服务水平评定,并将赋分分值及服务水平评定在“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按星级划分:

(一)综合评定赋分分值大于等于八十分的,划分为四星级;

(二)综合评定赋分分值大于等于六十分且小于八十分的,划分为三星级;

(三)综合评定赋分分值大于等于四十分且小于六十分的,划分为二星级;

(四)综合评定赋分分值小于四十分的,划分为一星级。

第八条 综合考虑***、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五万平米以上的建筑;除加油站以外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以及区域性消防安全评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以上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应由服务水平达到四星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应由本机构不少于五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十名中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共同参与,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应由本机构不少于六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共同参与,评估软件应满足评估业务需要,且符合知识产权相关要求。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本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施技术服务过程控制,并保留过程控制相应的文件资料。所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均应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消防技术服务报告上签字确认,确保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及维修保养基本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任,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消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消防救援总队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专项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结合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抽查细则》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每半年调整一次,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四星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下一个季度的日常抽查和专项抽查中下调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

(二)对三星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抽查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抽查;

(三)对二星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日常抽查和专项抽查中上浮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

(四)对一星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停执业三个月时间,暂停执业期间,该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再教育,并经课程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执业。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正式合同五日内,将正式合同上传“平台”,并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五日内,将结论文件上传“平台”。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平台。

第十四条 消防部门按照《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星级服务评定标准》(附件)评定综合服务量化积分,依托“平台”对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法实施星级服务管理。

监督抽查积分为一个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记分。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各级消防部门通过以下渠道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技术服务能力、监督抽查信息: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平台”上传的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报告的信息;

(二)各级消防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查过程中实时归集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送的信息。

第十六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于每季度汇总上一个季度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综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论通过“平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评价结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积分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由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相关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曝光,联合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综合量化积分评价,是指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一个自然年度),消防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的综合量化考核评价与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7日印发的《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规定(试行)》(闽公消〔2017〕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

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星级服务评定标准

一、数据来源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的评价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场所建筑面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情况、从业人员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基本信息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平台”进行初次采集,经由数据共享比对、实名验证等数据处理后,按照记分标准生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的单项分值。

(二)服务能力

服务能力的内容包括服务业绩数量、检测能力、服务时效性、服务规范性、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委托单位满意度。

服务能力中的服务业绩数量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平台”进行初次采集,其余信息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实时修正后,按照积分标准生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单项分值。

(三)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数据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采集,按照积分标准生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的单项分值。

二、具体要求及积分标准

4000-57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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